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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丽华与孙晓波、孙连明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华,孙晓波,孙连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281号原告吴丽华,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告孙晓波,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明水县。被告孙连明,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华与被告孙晓波、孙连明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吴丽华负担。审判员  郁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珺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