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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俞庆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船政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庆能,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上诉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俞庆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5民初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在劳动仲裁、一审起诉时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区,在起诉状中也未陈述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区,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区没有事实依据。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时,上诉人处于厂区由马尾区搬迁至连江县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固定,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始终在×××区,故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起诉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注册地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琯头镇粗芦岛船政大道1号,故本案应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诉请判令上诉人支付2012-2014年度骨干员工中长期激励奖励金留存部分及2015年度骨干员工中长期激励奖励金,而上诉人住所地于2016年才由福州市××区搬迁至福建省连江县,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福州市××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起诉,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马尾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永美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潘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正馨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