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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金兰、薛忠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兰,薛忠斌,张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兰,女,194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忠斌,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爱香,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66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兰与被执行人薛忠斌,张爱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撤销房屋登记抵押。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4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