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640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费县。被告: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费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739262906W。法定代表人:杨培国,董事长。被告: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住东营市蓝色经济开发区富海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913897903。法定代表人:张明峰,董事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山东宏扬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7日将此案移送我院。我院收到该卷后,通知原告王某某来院办理相关立案手续及交纳诉讼费用,原告王某某向我院书面明确表明不交纳预交诉讼费用及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相义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振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