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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恢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寿林、刘俊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寿林,刘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冯寿林,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刘俊智,男,1935年4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寿林与被执行人刘俊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西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审结,确定: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2102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西执字第1173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作出(2014)西执字第11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285执恢513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48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将申请执行人申请内容执行完毕。至此,(2017)鲁0285执恢513号执行案件申请的内容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285执恢513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