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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30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卫星与杨兴龙、管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卫星,杨兴龙,管欣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000-2号原告:杨卫星,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杨兴龙,男,1986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管欣欣(杨兴龙妻子),女,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卫星诉被告杨兴龙、管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卫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用1140元,合计2530元,由原告杨卫星负担。审判员  罗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蓉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