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永成与梁汉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成,梁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4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成,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梁汉义,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郭永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梁汉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永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梁汉义给付借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汉义有工资收入被本院��2016)黑0129执恢65号案件提取,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待提取工资收入后本案进行参与分配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对梁汉义发布失信同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8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