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黄浙璞与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浙璞,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301号原告:黄浙璞,男,194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明,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浙璞诉被告无锡启德光电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缴诉讼费,且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浙璞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龚甬钰代理审判员 毛瀚飞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万玉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