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5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德贵与周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贵,周万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850号原告:张德贵,男,汉族,1948年12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周万全,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德贵与被告周万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贵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原告张德贵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