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敏与被告鸡西市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鸡西市城乡建设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1969号原告:张敏,女,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伦,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宇明,局长。原告张敏与被告鸡西市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5日,张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张敏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