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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永逸园公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673号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佳和花园2#区146号别墅地。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秧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南环路5号19栋桃园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朱家村(地号:398)。法定代表人杜志。被执行人桂林永逸园公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一小区帝苑街37号。法定代表人彭碧涛。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并按照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移送执行的通知,于2017年7月3日依职权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广西东方祥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东方万象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龙马生态园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永逸园公墓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退赔给受害人袁红经济损失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审判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以移送案件相关材料缺乏为由,向本院发出撤回移送执行的决定书。本院认为,审判机关以移送执行案件缺少相关材料为由,主动撤回移送执行案件,属可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5)象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退赔给受害人袁红经济损失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褚钟光审判员  彭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