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573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张贵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张贵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573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9号。负责人:杨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桑真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阳,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被告张贵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商银行委托代理人桑真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贵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贵阳偿付借款本金438819.94元及利息20002.98元(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其余相应的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张贵阳以其名下抵押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优先支付原告本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张贵阳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44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用于被告购买位于海州区××开发综合楼××楼××单元××室房屋,被告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发放该笔贷款至被告指定账户后,被告自2016年4月起违约,已连续12个月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贵阳一直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贵阳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工商银行与被告张贵阳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44万元,借款期限为30年,用于被告购买位于海州区××开发综合楼××楼××单元××室房屋,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利率下浮10%。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它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它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它费用。同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抵押合同,被告张贵阳以其购买的位于海州区××开发综合楼××楼××单元××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H00181067)作为借款担保抵押给原告工商银行,双方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工商银行于2016年3月31日发放44万元贷款给被告,被告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从2016年4月起,已连续12期违约,原先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被告张贵阳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工商银行支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贵阳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贵阳以其名下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原告诉求以被告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贵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38819.94元及利息20002.98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5月21日,其余相应的利息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张贵阳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有权以被告张贵阳所有的位于海州区普天安开发综合楼1号楼2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H0018106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贵阳负担,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