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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西乡县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需要变更保险合同受益人,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到保险公司去变更,所以必须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执行程序不能解决变更受益人的请求。故执行申请人郑某某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壮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