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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晓红审 判 员  戴乐丫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