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齐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文晓红审 判 员 戴乐丫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豆海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