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金廷、宋金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廷,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于金廷,男,1961年7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宋金胜,男,1969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廷与被执行人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相关的法律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鲁1403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