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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乔恩与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陈乔恩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6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新浦路679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乔恩,女,中国台湾台北市,1979年4月4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地,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明礼,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乔恩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陈乔恩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诉称的侵权公众号“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微信号×××)”显示的注册主体为个人,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10日。然而,上诉人于2015年1月27日才成立,不可能在成立之前注册所谓的公众号并发布图片,故涉嫌侵权的前述公众号并不属于上诉人,图片内容亦非上诉人发布,与上诉人无关。二、上诉人微信公众号为百达丽医疗美容(微信号×××),上诉人从未发布过被上诉人诉称的相关内容。三、一审法院认为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微信号为×××)的腾讯微博为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医院,主体认证资料显示该医院位于昆山市××路××即周市镇××号,其腾讯微博认证信息中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单位名称为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即上诉人),且根据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营业执照信息可以推定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医院就是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一审法院的前述该认定有误:1、上诉人系2015年1月27日成立,不可能在成立之前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域名备案;2、一审法院根据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营业执照信息推定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医院就是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没有逻辑上的关联。四、从被上诉人下载的图片、说明的内容看,并无被上诉人所说的丑化其形象、暗示其接受相关整形服务的内容。五、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80000元及精神损失15000元过高,与实际造成的损失不符。陈乔恩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乔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陈乔恩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陈乔恩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时在微信公众号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微信号:×××)连续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十五日;3.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150元;4.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支付陈乔恩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前述第3-4项诉讼请求合计26万元人民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2016)沪徐证字第4795号公证书一份,该公证处通过手机操作进入微信,查找微信号“×××”,账号主体为百达丽公司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医院,浏览微信公众号“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查看历史消息,2015年9月13日文章《小V脸有多重要?看了你就知道!》,该文首先张贴了几位女明星的照片(包括V脸和大脸之间的对比),其中包括陈乔恩的照片(V脸和大脸之间的对比),文字描述为“陈乔恩变大脸后,咳咳,变身乔恩阿姨了”,真的好显老,然后通过卡通人物和文字描述来介绍大脸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其次介绍了三种大脸的类型以及脸胖的原因,针对不同原因可以采取不用的美容手术来获得明星般的小V脸。本次公证花费4500元。一审法院另查明: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于2011年2月22日成立,于2015年1月26日注销,注册地址为周市镇新浦路679号。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成立,营业期限至2045年1月26日,注册地址为周市镇新浦路679号。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微信号为×××)的腾讯微博为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医院,认证资料显示该医院位于昆山市××路××即周市镇××号,其腾讯微博认证信息中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单位名称为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为www.100dali.net。一审法院又查明:陈乔恩提供百度百科、新浪微博粉丝数、商业代言等材料,证明陈乔恩的社会知名度及良好形象的相应商业价值。陈乔恩又提供增值税发票一张,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事实有(2016)沪徐证字第479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百科、新浪微博粉丝数、商业代言材料、微博认证信息、ICP备案信息、营业执照信息、律师代理费发票及一审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人格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发布陈乔恩照片的主体是否是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微信号×××显示主体为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医院,主体认证资料显示该医院位于昆山市××路××即周市镇××号,其腾讯微博认证信息中网站的ICP备案信息显示单位名称为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且根据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营业执照信息可以推定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医院就是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因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关于侵权主体是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医院而非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经陈乔恩同意,将涉及陈乔恩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故对于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侵犯陈乔恩人格权的侵权关系,予以确认。对于陈乔恩要求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陈乔恩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对于陈乔恩要求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陈乔恩赔礼道歉,致歉版面不小于6cm×9cm,同时在微信公众号昆山时光医疗美容(微信号:×××)连续十五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对于陈乔恩要求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陈乔恩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致歉版面的规格及发布期间15日,因无法律明确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乔恩要求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支出315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陈乔恩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但关于具体损失金额,根据目前司法实践,人格权侵权的经济损失因不同的侵权对象其人格权在社会上的经济价值不尽相同,结合陈乔恩的知名度及公众影响力等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经济损失为80000元,并对维权费用3150元予以认定。对于陈乔恩要求判令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赔偿陈乔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结合实际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系基于人格权或名誉权受侵害而产生,而对于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网站上使用陈乔恩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公众对此可能产生不同的认知,公众可能认为这是普通人接受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服务后可能达到的效果,也可能认为陈乔恩的目前外观状态是接受相关美容医疗服务后达到的效果,两种认知均有可能产生,陈乔恩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众影响力的人物,故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将陈乔恩肖像公开使用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可能误导社会公众对陈乔恩的认知,确有不当,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0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陈乔恩陈乔恩肖像权、姓名权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微信公众号“×××”(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内涉及陈乔恩的图文内容。二、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陈乔恩公开赔礼道歉。三、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80000元及维权费用3150元。四、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乔恩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陈乔恩负担1140元,由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720元。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补充提交如下证据:1、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微信号:×××)的手机截图,证明账号主体显示为个人而非上诉人;2、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上诉人公司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以及网站名称,显示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证明上诉人于2016年9月28日之后才拥有www.100dali.net网址;3、微博认证审核、查询信息,显示昆山百达丽整形的注册时间为2014年2月27日,而上诉人的企业注册时间是2015年1月27日,证明昆山百达丽整形的微博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另陈述,其补充提交的手机屏幕截图的形成时间为2017年6月,昆山百达丽医疗门诊部是个体工商户,后增加股东变更为昆山百达丽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昆山百达丽医疗门诊部的业主XXX也是昆山百达丽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手机屏幕截图、ICP备案信息、腾讯微博认证信息及二审调查笔录予以佐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主张侵权公众号“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微信号×××)”并不属于上诉人,上诉人并未发布侵权内容,故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6)沪徐证字第4795号公证书的内容显示,前述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是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医院,上诉人依据2017年6月形成的手机屏幕截图主张前述微信号的账号主体是个人,与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据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医院的腾讯微博认证资料显示,昆山百达丽整形美容医院的地址、联系电话、网站首页网址均与上诉人的信息相同。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侵权文章的发布主体即为上诉人并无不当,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本案中,上诉人未经陈乔恩的同意在经营网站中使用陈乔恩的照片,对陈乔恩的脸部变化效果进行描述以对其整形美容服务进行商业推广,已构成了对陈乔恩肖像权的侵害,对此上诉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关于上诉人因侵权行为给陈乔恩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陈乔恩的知名度及公众影响力等因素酌定陈乔恩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尚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前述损失过高并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昆山百达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叶 刚审 判 员 黄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源榕书 记 员 袁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