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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边列花申请执行王蔚枰、陈慧、王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列花,王蔚枰,陈慧,王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边列花,女,汉族,1969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王蔚枰,男,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陈慧,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墨,女,汉族,1966年1月22日出生,现住杭锦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边列花申请执行王蔚枰、陈慧、王墨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墨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墨工资账户及住房公积金;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