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贵与刘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刘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1568号原告:王贵,男,彝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被告:刘毅,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本院审理原告王贵诉被告刘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本院通过电话及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传票要求原告参与诉讼,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出庭且邮寄传票被退回,以致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贵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贵承担。审判员 陈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