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4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宜孝与徐增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宜孝,徐增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4960号原告:汤宜孝,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徐增波,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汤宜孝与被告徐增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汤宜孝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增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汤宜孝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增波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宜孝撤回对被告徐增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汤宜孝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