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4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春桃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桃,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613号申请执行人罗春桃。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住址深圳市布吉中心花园商铺,负责人:李会娟。关于申请执行人罗春桃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木棉湾商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746-18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计人民币202097.7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日审判员 袁晶晶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