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商务局、黄冈市燃料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市商务局,黄冈市燃料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724号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高汉锐被告:黄冈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峰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商务局、黄冈市燃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宁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