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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冈市商务局、黄冈市燃料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冈市商务局,黄冈市燃料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1724号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180320940J。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雄斌,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高汉锐被告:黄冈市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高峰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商务局、黄冈市燃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靖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宁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