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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海燕、马吉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燕,马吉步,于晓,吕建功,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79号申请人马海燕,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马吉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于晓,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吕建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耿健,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海燕与被申请人马吉步、于晓、吕建功、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吉步、于晓、吕建功、耿健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周丰芹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商业局住宅楼5单元5层东楼房产一处(房权证胶私转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387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冻结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吉步、于晓、吕建功、耿健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2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周丰芹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商业局住宅楼5单元5层东楼房产一处(房权证胶私转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