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孙桂云与被告丁一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云,丁一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548号原告:孙桂云。被告:丁一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栋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原告孙桂云与被告丁一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桂云诉称,2017年5月21日,原告通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经营的名为“瘦身批发正品”、淘宝id为aimanniu4567的网店购买了1套“yoko十二星座特效顽固肥胖产后瘦肚子”共计2盒胶囊,以520元的价格付款并成交。原告收到包裹后送给朋友,但朋友告知原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原告通过查询得知卖家销售的该产品无国家备案,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告违法销售食品,欺诈消费者,大肆宣传其为“强效减肥胶囊”,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丁一行退还货款520元;2、被告丁一行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5200元;3、被告丁一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被告丁一行承担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1000元;5、被告丁一行承担身体、精神损失费1000元;7、请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协助调查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淘宝网购物平台注册淘宝帐户,注册帐户时淘宝平台会显示《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首部即以独立的提示条款提示注册人“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特别提示重点阅读条款以粗体下划线标识。协议第十条为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其中管辖项内容为“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以粗体下划线标识,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已采取合理的及足以提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且内容明确通俗易懂,对进入淘宝网购物平台的原告已履行合理的提请注意义务,原告选择同意协议注册了“李大仙1129”淘宝帐户,对该管辖约定条款应认定有效。根据管辖协议约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浙高法[2017]70号文件的规定,杭州地区涉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案件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董 进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邝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