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绵阳华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绵阳华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民初1300号原告: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灯塔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王跃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洪,绵阳市涪城区青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绵阳华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河边镇海峰村八组。法定代表人:何俊原告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华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6元,由原告绵阳涪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