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石雷雷与李刘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雷雷,李刘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102号原告:石雷雷,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被告:李刘鹏,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住宜阳县。原告石雷雷诉被告李刘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雷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雷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雷雷承担。审判员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