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民初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李燕泓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松益五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泓,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松益五金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18151号原告:李燕泓,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白占林、孙永刚,均系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松益五金店,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明路22号101自编之二。经营者:刘益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泓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松益五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燕泓负担。审判长 李新程审判员 陈穗芳审判员 叶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秦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