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全彪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全彪,雒彪,雒贺年,任学勤,雒燕,肖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2376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08XXX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3号。法定代表人许多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129XXXX,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安乡上头闸村。法定代表人雒彪,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全彪,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雒彪,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雒贺年,男,汉族,1950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系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任学勤,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雒燕,女,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肖红喜,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银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上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全彪、雒彪、雒贺年、任学勤、雒燕、肖红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