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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与曹礼华、张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曹礼华,张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88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负责人:鲁辉,主任被执行人:曹礼华,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张晓,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分理处与曹礼华、张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涉及处置财产存在关联,故与(2017)川0180执890号案件合并执行。现已进入评估拍卖阶段,待拍卖成交后合并处理。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岗审判员  赖玉文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