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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文飞与丁国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飞,丁国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197号原告:赵文飞,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国金,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武威市。原告赵文飞与被告丁国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文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文飞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