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凤双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凤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113号罪犯李凤双,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2015年5月21日,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梨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凤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4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3次,积分1890分。其中稿证奖分20分,全部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凤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