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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行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黄定银诉柞水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银,柞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行初38号原告黄定银。被告柞水县人民政府。原告黄定银因与被告柞水县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定银以其行政复议的徐某个人问题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定银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定银负担。审 判 长  李军宏审 判 员  张 瑞代理审判员  林圩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晓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