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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与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石家庄鹏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纬三路与纵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光春,该公司董事长。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维健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7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752号裁决书由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勇审判员  李 宁审判员  李予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一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