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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付瑶与王绍权、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瑶,王绍权,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779号原告:付瑶,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民惠街爱民社区七组。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绍权,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和龙市。法定代表人:庞新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瑶与被告王绍权、和龙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瑶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瑶负担。审判员 董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诗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