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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02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吕柏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柏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02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柏成,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经营,住浙江省东阳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5日又被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柏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柏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柏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云东村大云南街1号租房内,向朱某2等人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另查明:被告人吕柏成因在上述地点非法行医于2013年12月5日被嘉兴市南湖区人口计划生育与卫生局没收器械,罚款400元;又于2014年7月23日被该局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柏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朱某1、朱某2的证言,以及卫生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行政执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柏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柏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柏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吕柏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医疗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柏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用于非法行医的药品器械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周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永杰书 记 员 沈英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