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罗茂华与罗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茂华,罗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224号原告:罗茂华,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彦平,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丽,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崇州市。原告罗茂华诉被告罗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茂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