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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财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继龙诉罗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继龙,罗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9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贺继龙,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罗德平,男,汉族,1967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贺继龙与被申请人罗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贺继龙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德平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为已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贺继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德平价值32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银行存款320万元。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乾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沙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