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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金沙县汇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县汇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县汇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贺顺红,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健,男,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唐立军,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金沙县汇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唐立军应于偿还申请人金沙县汇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00元、执行费12400.00元,被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但未按约定履行,执支付了120000.00元的利息。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进行惩戒,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2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