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终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董江超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江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终631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江超,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丹凤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六百元;201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被抓获,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江超犯盗窃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陕0104刑初503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江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董江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董江超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江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董江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江超撤回上诉。西安市莲湖人民法院(2017)陕0104刑初5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曼慧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