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执2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与姚秋生、曹天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姚秋生,曹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4执290号之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负责���:许建国,男,现年52岁,任行长。被执行人姚秋生,现住昔阳县。被执行人曹天兰,现住昔阳县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昔民商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姚秋生、曹天兰偿还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共计351233.54元。但被执行人姚秋生、曹天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昔阳县支行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姚秋生有位于昔阳县迎宾路商业街C-09号房屋一套,他项权证号为《房屋他字第0919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姚秋生所有的坐落于昔阳县迎宾路商业街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姚秋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姚秋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姚秋生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乃武二〇��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