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车红、刘石明与XX平、李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红,刘石明,XX平,李谭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078号原告:车红。原告:刘石明。被告:XX平,约55岁,吕梁市交警支队干警。被告:李谭香,约55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