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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车红、刘石明与XX平、李谭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红,刘石明,XX平,李谭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078号原告:车红。原告:刘石明。被告:XX平,约55岁,吕梁市交警支队干警。被告:李谭香,约55岁。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健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