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文权与刘和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权,刘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权,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刘和平,男,1970年10月30日,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刘文权申请执行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本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