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群荣与朱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群荣,朱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87号原告:施群荣,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文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群荣与被告朱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群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施群荣负担。审 判 员 唐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