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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群荣与朱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群荣,朱文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587号原告:施群荣,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朱文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群荣与被告朱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施群荣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群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680元,合计1405元,由原告施群荣负担。审 判 员 唐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