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3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王倩倩与汪文波隐私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倩,汪文波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246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倩倩,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汉力控股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汪文波,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铁大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反诉被告)王倩倩与被告(反诉原告)汪文波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倩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被告(反诉原告)汪文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倩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汪文波立即停止侵害行为;2.汪文波向王倩倩赔礼道歉;3.汪文波赔偿王倩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王倩倩和汪文波经人介绍相识。2017年3月,双方彻底分手后,汪文波书写字条,承诺双方互不干扰,但汪文波没有履行承诺,仍多次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跟踪等方式,对王倩倩进行骚扰。汪文波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王倩倩及朋友、家人的生活,导致王倩倩长期身体和精神状态不佳。汪文波辩称,汪文波可以向王倩倩赔礼道歉,但王倩倩也需要向汪文波赔礼道歉。王倩倩对汪文波身体上、感情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汪文波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王倩倩向汪文波赔礼道歉;2.王倩倩赔偿汪文波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同汪文波针对本诉的答辩意见。王倩倩对汪文波的反诉辩称,王倩倩不同意汪文波的全部反诉请求,理由是:在双方分手之前的交往过程中发生的肢体、情感、经济纠纷,都是正常现象,不存在谁伤害谁的问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7年3月11日,汪文波向王倩倩书写《声明》,内容为:“自2017.3.12起,本人保证再也不见王倩倩,互不干扰!从此以后,互不相欠,谁在联系对方,全家不得……!”2017年3月12日至2017年8月2日,汪文波单方向王倩倩发送短信百余条,并频繁拨打王倩倩电话及发送电子邮件。2017年6月15日,汪文波在王倩倩汽车上安装了GPS仪器,记录王倩倩的出行轨迹。王倩倩于2017年6月25日发现该GPS仪器。2017年7月17日,汪文波因利用手机多次发送短信给王倩倩,干扰其正常生活,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另查,双方交往期间,存在若干款项往来。庭审中,王倩倩明确汪文波的具体侵权行为包括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跟踪、到王倩倩工作和生活地点寻找王倩倩,同时王倩倩明确赔礼道歉方式为仅向其个人书面赔礼道歉即可。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汪文波在2017年3月11日向王倩倩作出互不干扰等承诺后,仍通过单方发送大量短信、单方多次拨打电话等方式持续联系王倩倩,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日常交流的合理范畴,尤其是其未经王倩倩同意而在王倩倩汽车上安装GPS仪器,严重干涉了王倩倩的私人活动,侵犯了王倩倩的隐私权,故汪文波应当就其上述行为向王倩倩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明王倩倩存在侵权行为,故其无需向汪文波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王倩倩要求汪文波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汪文波要求王倩倩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关于赔礼道歉,王倩倩要求仅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王倩倩主张的数额过高,具体数额由本院结合汪文波的过错程度、王倩倩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判定,判定为1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汪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王倩倩的侵害行为;二、汪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倩倩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定);三、汪文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倩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驳回王倩倩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汪文波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倩倩负担1125元,已交纳;由汪文波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汪文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