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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宛小娟与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宛小娟,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宛小娟,女,1945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丁家桥87号。法定代表人:滕皋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改宏斌,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168号二十一世纪广场2号馆第三层305室。法定代表人:许伟祺,该分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华亭镇澄浏公路1950号。法定代表人:刘渊,该公司经理。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亮,南京市玄武区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一刚,南京市玄武区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宛小娟因与被上诉人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宛小娟以与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擎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宛小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宛小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宛小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剑   飞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王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