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丽娟与曲俊星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娟,曲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37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娟,女,1977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曲俊星,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曲俊星在我院执行过程中履行法定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17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贵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