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9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韩某,闫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2民初443号原告陈某某,女,1958年8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韩某,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闫某某,女,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韩某、闫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49元,减半收取787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宁人民陪审员  裴晶晶人民陪审员  杨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