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学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学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汇金商业广场三层东侧302号。法定代表人:潘明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学亮,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学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周学亮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本案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周学亮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三、准许周学亮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周学亮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蚌埠汇金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伟荣审 判 员 张志荣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贡雪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