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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6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七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三千三百六十三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懿荣审 判 员  杨 磊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