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敏、唐园春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唐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唐园春,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执行陈敏申请执行唐园春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园春已自动履行,陈敏本次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3执4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军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