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灿军与吉林省牧硕养殖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灿军,吉林省牧硕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416号申请执行人刘灿军,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牧硕养殖有限公司,住九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灿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牧硕养殖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九劳人仲字(2017)第0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183.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九劳人仲字(2017)第032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